(2016)豫05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天将与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将,史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将。被执行人史和平。本院在执行李天将与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和平现因脑干出血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