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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天将与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将,史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将。被执行人史和平。本院在执行李天将与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和平现因脑干出血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