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晓光与田学武、焦金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光,田学武,焦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光。被执行人田学武。被执行人焦金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申请执行人一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查封的房产、车辆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