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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1004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04-2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张XX,男。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X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XX在X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1697354052502343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恩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