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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凯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866号原告刘凯,居民。被告叶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