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华,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翠华,女,生于1956年11月17日,住宜都市。被执行人王永贵,男,生于1961年2月22日,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2016)鄂0581执286号李翠华与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采取了定期提取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1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