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万兴、万六谋与万小峰故意伤害罪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兴,万六谋,万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万兴,男,1946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六谋,女,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小峰,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兴、万六谋与被执行人万小峰故意伤害罪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小峰应分别赔偿万兴经济损失28837.23元、万六谋经济损失27908.18元,申请执行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万小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万小峰表示自己正在监狱服刑,暂时没有能力赔偿。本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进行财产查询,又在万小峰所在村组进行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