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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伟,朱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446号申请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园林路四季花城小区6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胡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薛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国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伟、朱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1.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12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2承担执行费用。未执行标的512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7523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米一漫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