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林腾林、林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林腾林,林岸漫,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许广明,行长。被执行人林腾林,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18。被执行人林岸漫,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48。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唐两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腾林、林岸漫、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腾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借款182439.8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腾林、林岸漫提供的抵押物不足清偿被执行人林腾林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支行的借款本息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腾林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和翔花园二区7幢803号房((合同号列7135515))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案号(2016)粤0515执恢10号]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分配债权188072元,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腾林所有的财产已被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已参与分配并受偿部分债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林 浩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