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交恒与杨秉福、杨鑫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交恒,杨秉福,杨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交恒,居民。被执行人杨秉福,居民。被执行人杨鑫鑫,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交恒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秉福、杨鑫鑫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秉福、杨鑫鑫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1,313.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51,313.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