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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福安市鑫河商贸有限公司、刘振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新日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华森矿业有限公司,阮国朝,张华,林建奇,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新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阮国朝,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华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奇,经理。被执行人阮国朝,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建奇,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雄,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鑫河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幼仙、被执行人刘振灼、被执行人宁德市航顺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生金、被执行人郭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