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杨腊香与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腊香,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腊香,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五站。法定代表人郭俊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腊香申请执行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14-*****)及地上*号至**号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77-6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