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董某。本案在执行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某、董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桥东计征决字(2014)6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