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万阳、万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万阳,万雯,曾凡凤,万来春,曾凡林,阎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485号原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道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万阳,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万雯,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曾凡凤,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万来春,男,汉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曾凡林,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阎翠英,女,汉族,1953年8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阳、被告万雯、被告曾凡凤、被告万来春、被告曾凡林、被告阎翠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万阳、被告万雯、被告曾凡凤、被告万来春、被告曾凡林、被告阎翠英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万阳、被告万雯、被告曾凡凤、被告万来春、被告曾凡林、被告阎翠英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