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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唐永华与冯万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华,冯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华。被执行人冯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华与被执行人冯万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