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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苏炳坤、黄丽霞与泉州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坤,黄丽霞,泉州金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729号原告苏炳坤,男,汉族,1983年11月06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丽霞,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顺清,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蓝溪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090318。法定代表人陈明旭,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志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炳坤、黄丽霞与被告泉州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炳坤、黄丽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炳坤、黄丽霞以欲与被告泉州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炳坤、黄丽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3元,由原告苏炳坤、黄丽霞负担。审 判 长  白荣南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人民陪审员  苏良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秋华速 录 员  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