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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新生、王建国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生,王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56号申请人:赵新生。申请人:王建国。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新生与申请人王建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新生与申请人王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建国应支付申请人赵新生劳动工资人民币7300元,款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赵新生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