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4民初766号被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文化南路二中对面。法定代表人:王一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芳,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巴河县。被告:安兵,住哈巴河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56元,减半收取601.78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城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