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许阳与钱士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阳,钱士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634号原告:许阳。委托代理人:赵忠斌,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士金。委托代理人:芦斌,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诉被告钱士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