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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家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家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82号罪犯冯家全,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四川省梓潼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绵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家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冯家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家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家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家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3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