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自发与被执行人邱建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发,男,汉族,住宁县焦村,农民。被执行人邱建民,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自发与被执行人邱建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自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划拨后(2015)宁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划拨后(2015)宁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2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晓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