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65号申请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707517838。法定代表人冯箭飞。委托代理人冉晓燕、向芹,均系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28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何博。申请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永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全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