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素花、常桂伸、姜永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素花,田跃廷,常桂伸,孟凡提,姜永芳,邢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素花,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田跃廷,男,195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常桂伸,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孟凡提,男,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姜永芳,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邢延玉,女,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