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2007年10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芦某某(申请人之母),1984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孟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某法定代理人芦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孟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随其父亲孟某某生活,并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孟某某随其父亲孟某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邹 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