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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淑立与孟宪库、孟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立,孟宪库,孟伟,仲昭令,唐道美,冯恒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徐淑立,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孟宪库,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娟,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伟,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仲昭令,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唐道美,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冯恒卫,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徐淑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宪库、孟伟、仲昭令、唐道美、冯恒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508950.0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