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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卓素萍与林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素萍,林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00138号原告:卓素萍。被告:林新春。原告卓素萍与被告林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军、庄艳萍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新春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领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卓素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4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被告林新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草人民陪审员  林 军人民陪审员  庄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