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史张鹏与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张鹏,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4106号原告史张鹏。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史张鹏(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在2015年10月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找工作,遇被告工作人员,经介绍说金水区政府授权被告开办电子商务培训班及提供工作,后去被告处了解详情。被告员工介绍参加公司培训后可提供底薪4000元工资,并安排工作,工作岗位一定是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承诺这些一定会办到,并出示了一份培训合同,当我正要看合同时,被告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跟我说不用看合同,并说合同和他们承诺的一样,然后我就签字了,结果看到有培训费17500元,他们说金水区政府有助学金贷款,这个费用不用担心,后来在2015年11月5日参加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工作用了一个半月时间,最后安排岗位是淘宝客服,月工资2000元,没有兑现承诺,而且要求每个月给么么贷还款。经原告查证,被告超范围经营并且不具备办班培训资质,且涉嫌欺诈和非法集资,不履行承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培训费175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0元。被告辩称:一、双方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是自愿签订,双方不存在任何误解。二、原告2015年11月初入学,综合成绩659分;三、被告在原告毕业后已为其安排工作,根据合同要求,最终成绩学分与薪资挂钩,综合薪资2500+,已达到就业薪资;四、关于还款情况,双方已达成合议,被告帮还一期,其余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在第五期贷款期间,原告到被告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能不能让被告帮还一期,公司考虑其工作态度和稳定性,答应帮还一期学费,原告写有申请书,保证第六期以后还款由本人承担。综上,被告不存在违约之处,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培训就业协议一份;二、课程表一份;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三张;四、被告公司登记信息;五、微信截图若干。被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培训就业协议一份;二、授权合作协议书一份;三、合作协议书一份;四、考核试卷六份;五、作业考核分数标准;六、申请书一份;七、感谢信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培训就业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乙方参加甲方“电子商务方向”培训就业项目,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培训及就业服务,同时承诺在就业后按约定归还甲方相应培训费用;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培训及就业服务,并在乙方通过信用审核后,协助乙方获得相应金额的助学贷款支付甲方的培训费用;本协议中涉及之薪资标准如下,乙方选择的就业城市郑州,相应标准薪资4000元/月(底薪),乙方签字确认史张鹏;“电子商务方向”培训就业项目课时,理论学习240课时,企业实习2-3个月;甲方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变化对以上课时进行适当调整,但不会因此改变收费金额;课程学费金额17500元,乙方需分为18期,每期本金利息合计1128元,甲方承诺前4期本息费用,合计4512元,乙方实际承诺14期费用合计为15800元;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违约未参加培训,需承担学费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就培训期的考核分数与最终就业薪资挂沟,总分900分以上(包含900分),按照承诺薪资的100%执行,此档为优;总分低于900分,高于600分,按照考试实际总得分与总分的比例执行。计算方法:承诺薪资*实际分数/总分值,此档为良。甲方最大程度的提高数学水平与充实实务操作内容,承诺每个班级的“优”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30%,“良”以上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90%。甲方承诺乙方结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其安排电子商务企业实习2-3个月、实习期间工资2000-3500元/月;正式就业岗位的月薪转正后不低于4000元。培训就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协助下在么么贷获得助学贷款17500元,该笔培训费用么么贷已支付至被告账户。前5期分期贷款费用共计5640元,由被告代原告向么么贷进行了偿还。原告在被告处培训学习,并于毕业时取得659分的综合成绩。后经被告推荐做淘宝客服,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不含办班、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办班或培训,其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属于超经营范围,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通过么么贷向被告支付培训费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培训,被告在《培训就业协议》中承诺每个班级的“优”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30%,但从被告提供的第四期学员考试统计名单来看,并未有任何一个学员达到“优”的标准。同时合同中约定,结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原告安排电子商务企业实习2-3个月、实习期间工资2000-3500元/月,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安排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实习并达到了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培训并考核合格,被告为原告安排面试并使原告找到了工作,被告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有失公允,故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4期共计4512元的培训费用。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张鹏培训费用4512元。二、驳回原告史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候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