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裴仁海因与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分公司、高中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仁海,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分公司,高中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裴仁海。委托代理人:邵泽兰。委托代理人:裴秀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分公司。负责人:赵景国,经理。原审被告:高中酉(曾用名高中有)。再审申请人裴仁海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分公司、高中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裴仁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此件2页,印1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