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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燕物业),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辉燕物业与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做出(2015)浦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辉燕物业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299元、公摊水电费894元,合计6193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林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辉燕物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林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银行存款已被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21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7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林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银行存款已被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21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