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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云诉赵拴富、赵彩云、赵东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赵拴富,赵彩云,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回族,1973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拴富,男,汉族,1948年5月21日出生,系赵秀峰丈夫。被执行人赵彩云,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系赵秀峰之女。被执行人赵东升,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系赵秀峰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拴富、赵彩云、赵东升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物探处安居楼3幢73号(现门牌号089号,房产证号:00032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李云名下。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秀峰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物探处安居楼3幢73号(现门牌号089号,房产证号:00032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李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少红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