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50号被执行人冯琦。本院在执行当事人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