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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50号被执行人冯琦。本院在执行当事人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