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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223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