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淮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淮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986号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招商楼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6336481XR。法定代表人:李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婧,公司职员,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吴淮斌,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淮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淮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淮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淮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