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华玉与李慎国、彭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玉,李慎国,彭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玉,居民。被执行人李慎国,居民。被执行人彭雪莲,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华玉与被执行人李慎国、彭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9363.98元,已执行0元,尚欠79363.98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立审判员  赵光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