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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书文与王振卿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文,王振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文,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卿,地址中牟县。张书文与王振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43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振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振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书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书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