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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庞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乔刚,孟昕,候羊,庞美珍,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34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被告乔刚。被告孟昕。被告候羊。被告庞美珍。被告撖军。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乔刚、孟昕、候羊、庞美珍、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日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