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俊瑶与刘建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瑶,刘建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79号原告:刘俊瑶,女,200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滦南县。法定代理人:曹宁,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滦南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刘建伟,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俊瑶与被告刘建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瑶的法定代理人曹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瑶诉称,被告与曹宁于2015年2月16日在乐亭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曹宁与刘建伟二人于2008年10月20日生育女孩刘俊瑶,曹宁与刘建伟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刘俊瑶由曹宁抚养,被告刘建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3月开始给付,每年应为4800元。曹宁与刘建伟二人离婚后至今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建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俊瑶的母亲曹宁与被告刘建伟于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曹宁与刘建伟的女儿刘俊瑶2008年10月20日出生,2015年2月16日曹宁与被告刘建伟在乐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被告刘建伟至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履行承担抚养费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2015年2月16日原告母亲曹宁与被告刘建伟在乐亭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被告刘建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伟自2016年起每年负担原告刘俊瑶的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于每年的7月份给付,至刘俊瑶18周岁止。2015年的抚养费人民币4000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建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