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吕制兴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46号罪犯吕制兴,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制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责令该犯与同案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70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4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制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制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制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制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