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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梁国新与李岱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国新,李岱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317号申请人梁国新,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陈俊亭,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岱埕,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梁国新与被申请人李岱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