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梁国新与李岱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国新,李岱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317号申请人梁国新,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陈俊亭,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岱埕,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梁国新与被申请人李岱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