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青华与杨彦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华,杨彦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129号原告杨青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新军。特别授权。被告杨彦堂,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华与被告杨彦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杨青华以已与杨彦堂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彦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华撤回对被告杨彦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华承担。审判员 樊浩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