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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青华与杨彦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华,杨彦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129号原告杨青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新军。特别授权。被告杨彦堂,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华与被告杨彦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杨青华以已与杨彦堂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彦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华撤回对被告杨彦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华承担。审判员  樊浩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