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冬梅与吕瑞昌、吴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梅,吕瑞昌,吴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12号申请执行人:吴冬梅,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吕瑞昌,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燕芬,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冬梅与被执行人吕瑞昌、吴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32号民事调解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瑞昌、吴燕芬应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00���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吕瑞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房产证号:C2××78】,上述房产经拍卖后,由买受人梁凤坤以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得款在扣除平安银行佛山华远支行的优先受偿款294698.04元、房屋评估费3000元、案件执行费6164元后,余款296137.96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吕瑞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路25、27、29号夹层58号车位目前已被同期执行的另案查封并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296137.9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