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东与杨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杨长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2914号原告黄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杨长聪,男,1968年5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东诉被告杨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雄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长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东诉称,被告杨长聪多次向原告黄东购买煤炭,截至2013年4月份,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4600元。原告向其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74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被告杨长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被告与原告做煤炭生意,当时口头协议原告黄东所供应的煤炭一定需要保证质量合格,但是当煤炭做到资金四十多万的时候,发现煤炭有质量问题,后被告要求原告到现场检查,确实煤炭出现质量有问题,最后终止交易。后原告向被告讨要煤款,被告带原告到育苗场向厂家讨款,证实煤炭款被育苗场所拖欠。最后原告表态被拖欠的资金可以慢慢还清,被告有欠原告二十几万,后来有还一部分,但原告并没将我还他一部分扣除,并在2016年农历春节我在外的时候去报警,报本人诈骗。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起,被告杨长聪多次向原告黄东购买煤炭,双方于2015年2月19日结算,被告杨长聪认欠原告黄东货款人民币274600元。当天被告杨长聪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黄东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长聪仅偿还2000元,余款272600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杨长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黄东与被告杨长聪之间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结算的欠条为据,依法成立,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黄东向被告杨长聪交付了货物煤炭,被告杨长聪却未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6月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长聪已偿还的货款2000元,应予扣除。综上,原告黄东的诉请,部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长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长聪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东人民币272600元,并支付以272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16年6月8日)起至本院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9元,减半收取2709.50元,由被告杨长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蔡雄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