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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建兵、白改红、马喜龙、周春霞、白晓伟、武杨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建兵,白改红,马喜龙,周春霞,白晓伟,武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永飞,系该公司收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东祥,系该公司辛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建兵,男,汉族,绥德县义合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冷库院内。被执行人白改红,女,汉族,绥德县义合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冷库院内,系田建兵之妻。被执行人马喜龙,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质检家属院。被执行人周春霞,女,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质检家属院,系马喜龙之妻。被执行人白晓伟,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被执行人武杨萍,女,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系白晓伟之妻。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建兵、白改红、马喜龙、周春霞、白晓伟、武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喜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西山路支行账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喜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西山路支行账户/卡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