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阳某犯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08号罪犯阳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本院(2010)冷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期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阳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阳某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81.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3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