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卢林、胡仙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卢林,胡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理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林,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胡仙利,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林、胡仙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已控制被执行人贷款车辆,要求我院对贷款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由于申请人提供不出贷款车辆的行车证件,故我院无法对贷款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92执恢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