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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嘉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市嘉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92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新。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嘉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83890475M。法定代表人曾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嘉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3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丰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