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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3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 四川省开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3月23日,群众周东(化名)通过QQ聊天软件与被告人张某某相识,双方达成毒品交易意向。2016年3月31日23时许,两人约定由被告人张某某向周东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1克“冰毒”,周东随后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爱联派出所举报。张某某从一绰号“傻屌”(身份不详)的男子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 1袋“冰毒”后,邀在其住处落脚的同乡肖某作伴,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市场门口与周东见面,张某某将从“傻屌”处购买的1袋“冰毒”交给周东,周东则给付张某某人民300元,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300元,在周东处提取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其的“冰毒”1袋(经鉴定,重0.58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本院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