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44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