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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44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