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连梅与孙玉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梅,孙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杰。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连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连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连梅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连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张连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