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忠志与鞠学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志,鞠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志,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太,男,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鞠学臣,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鞠学臣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鞠学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