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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协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范发兴、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发兴,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65号申请执行人:范发兴,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灌阳县。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148号三楼1号。法定代表人:韦乃政。被执行人:韦涛,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范发兴与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乃政为债权人的系列案件在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行并查封了该公司的主要财产。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移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裁定5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永兴审判员  曾宪戊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来自